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全文)。
(四)《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五)《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六)《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
(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386号)。
(八)《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98号)。
(九)《转发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99号)。
二、提供资料

(一)超标应认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需提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超标可不认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超标纳税人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应提供:《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三)新开业及已开业未达标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